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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样板房能否作为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的标准?

发表于2018-05-15

开发商为了更好地卖出房子,通常会设置样板房吸引人们。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尤其是预售的商品房时,都会详细询问开发商有关商品房的质量等情况,有样板房的,更要去参观,以便根据这些情况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可见,开发商的介绍和样板房的实际情况是影响购房者做出决定的重要原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开发商设置样板房供购房者参考,就无疑是向大家表明自己即将建造出售的商品房的质量状况与该样板房是一致的,样板房的基本情况应当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质量条款内容。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如果样板房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购买的商品房与样板房所示的状况不相符合时,开发商显然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以三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一是重新交付符合样板房标准的房屋;二是对已经交付的房屋进行符合样板房要求的再装修;三是酌情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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