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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郑州之声关于曹氏教育培训猥亵多名女学生跟踪报道

发表于2017-12-24

郑州之声快讯(记者 林斐然) “我就是喜欢孩子,有时候稀罕稀罕她们,没做过格的事情呀”,曹某仍拒不承认,直到亮出了证据,曹某才交待了自己猥 亵了班里多名女生的事实。

近日,郑州市多名女童学生家长联名举报,位于郑州市第六十一中学对面的丰产路113号兆邦花园2号楼的曹氏教育培训机构,两男教师猥亵多名女童学生,涉事教师承认自己的猥亵行为,现已被警方刑拘。

据了解,该培训机构叫郑州曹氏教育,其营业执照显示为:河南省曹氏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法人:曹文涛。曹文涛、曹金刚两位男教师对女童学生们经常性的摸脸、摸胸、摸腿等一些身体敏 感 部 位,这两位曹 姓教师都已经50多岁,对无 耻的畜生行为直言不讳,令人发指!曹文涛、曹金刚在承认对女童学生们经常猥 亵事实行为的同时,并承诺:“做了,这次真知道错了,一定会给学生家长赔礼道歉的。”

祖国的花朵都敢践踏,不护花朵何以平天下!这样的害群之马,希望相关部门不要放过,从幼儿园到大学,这样的禽兽老师也不在少数,适当杀一儆百,没有人会反对!

一知名律师点评:

他的行为已构成了猥亵儿童罪,介于是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应当重罚,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猥 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 性 以 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 秽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这里应注意两点:(1)本罪猥亵的对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女童和男童;(2)本罪对猥亵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因此,无论用强制方法还是非强制方法猥亵儿童,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构成本罪。

2.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寻求性刺激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按照强制猥 亵、侮 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具体讲,一般情况下,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相关链接:楚天金报讯 一培训机构男教师,以单独辅导为由,采 取 摸 胸和大腿的方式,对前来培训的九岁女童进行猥亵。记者昨悉,硚口区FY一审判决,26岁的陈某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8月6日18时许,年仅9岁的小雪正在武汉某教育培训学校上辅导课。临近放学,同学们都走了,教室里剩下小雪一个人。这时,陈某以讲题目为名,将小雪叫到另一个教室。一进教室,陈某就让小雪坐到他大腿上,边讲题目,边用双手在小雪身上摸,前后持续了近两分钟。据小雪回忆,当时她被陈某的举动吓哭了。

摸完,陈某还给小雪两根棒棒糖,要求她不要告诉任何人包括父母。

吃晚饭时,妈妈发现小雪跟平常不一样,不讲话也不吃饭。询问之后,小雪就哭起来,称不想再去补习。在母亲的再三询问下,小雪才讲述了全过程。随后,其母报警,陈某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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