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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70年大限”后住房怎么办?

发表于2005-08-06
物权法草案给百姓吃下“定心丸”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70年。“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就这一问题,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不久前,江苏盐城的吴先生在当地买了一套住房后,细看购房合同,发现该小区土地使用年限居然只剩下40年。吴先生认为,一般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这个小区的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了30年的时间,严重侵害了住户们的利益。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这表明,我们的住房有望突破70年的“大限”。这无疑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给广大百姓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对这一规定目前有三种看法:有人认为,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续期时出让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另有人认为,应当按照申请续期当年土地基准价减去初次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还有人认为,续期应该免交出让金,或者只支付换证工本费。 

草案没有规定续期的年限。为此,有人提出,草案应当明确规定续期年限,其中住宅的续期时间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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